南京破产法庭揭牌 | 破产审判白皮书发布
6月12日,南京破产法庭、南京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正式成立。
江苏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韩立明为南京破产法庭揭牌。
南京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会长徐锦辉,江苏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为南京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揭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南京破产法庭管辖以下四类破产案件:一、南京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二、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三、南京市辖区内跨境破产案件、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设立南京破产法庭,是南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委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南京法院加强破产审判专门化、专业化建设,有效发挥破产审判在依法清理“僵尸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推动产业加快转型、迈向高端的重要举措。
揭牌仪式后,夏道虎、韩立明、徐锦辉、李玉生等视察了南京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充分肯定南京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做法和成效。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实务部门负责同志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视野下的破产审判”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为南京破产法庭、南京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建设发展把脉支招、建言献策。
江苏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讲话。
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法学会副会长鲍陈讲话。
南京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道林表示,破产审判工作与破产法学研究二者相辅相成,只有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参与、共同研究、共同推进,才能推动破产事业繁荣发展,才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才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他希望破产理论与实务界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上同向发力,在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上同心协力,在打造破产工作“南京品牌”上同频共振,在繁荣破产法治理论研究上同声相呼,构建“破产职业共同体”,真正汇聚起南京“破产人”的智慧,促进破产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融合互动、融洽发展, 推动我市“办理破产”指标不断优化提升,助力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示范市,力争为全国破产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南京智慧”。
部分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市检察院、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负责同志,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财经大学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人,南京市法院全体院领导、市管干部、省市法院相关业务庭负责人、南京破产法庭全体人员参加揭牌活动。
来源:南京市中级法院
南京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
(2017年4月—2020年5月)
近年来,南京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工作,以市场化、法治化为方向,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加快破产审判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目标。2017年4月,市法院成立江苏省首家中级法院层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依法履行破产审判职责,累计化解企业债务近300亿元、妥善安置职工6000余人、盘活土地厂房面积320万平方米。在全省营商环境试评价中,南京法院“办理破产”评价指标的各项评价指数均位居全省法院首位。破产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数量持续增长
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新收破产类案件1883件,审结1655件,相较前三年(2014—2016)分别增长309.34%和395.50%。其中,市法院新收破产类案件564件,审结563件,收结案数量稳居全省中院首位。
图1:2017-2020年南京法院破产类案件收结案情况
(本文中2020年数据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数据)
按照省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管辖、本院移送、适用简化审理程序为主”的原则,有序开展“执转破”工作。通过执、破程序衔接和信息共享,有效化解执行积案。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新收“执转破”案件277件,化解执行案件共6742件,其中市法院审理的江苏宁企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化解176件执行案件,入选全省十大“执转破”优秀案例。
(二)审理效率全面提升
南京法院着眼提升破产类案件审判质效,率先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简易程序适用比例大幅提升,推动破产类案件高效审结。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新收破产类案件平均结案周期210天(0.57年),适用简易程序案件136件,平均结案周期107天(0.29年)。其中市法院新收破产类案件平均结案周期195天(0.53年),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平均结案周期100天(0.27年),首批集中清理的4起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最快仅用时58天审结。
在提高简易程序适用比例的同时,市法院还高度重视破产类长期未结案件清案工作。通过定期重点通报、重要节点把控、约谈管理人等多种方式,及时跟踪督促,加强对下指导,长期未结案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以来,在收案数量持续增长的压力下,全市法院审结2年以上未结案件99件,其中2019年审结2年以上未结案件数量同比增长92.86%。
(三)实体新收、审结案件量快速增长
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新收进入破产类实体审理程序的案件714件,实体审结532件,实体新收及审结的破产类案件量年均增长率达60%以上,2019年实体审结的案件量增长率高达81.02%。
图2:南京法院实体新收案件情况
图3:南京法院实体审结案件情况
从实体审结案件的程序类型来看,破产清算案件共269件,占比51%,强制清算案件共242件,占比45%,重整案件21件,占比4%。
图4:南京法院破产类案件程序类型分布图
(四)“僵尸企业”清理成效显著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去产能”成为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化解过剩产能的当务之急是“僵尸企业”处置问题。南京法院积极运用破产法治思维和方式,加大“僵尸企业”清理力度,2017年以来,南京法院通过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清理国有“僵尸企业”213家,占案件总数的40.04%,停业时间最长的企业已经滞留市场23年。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有力推动了“僵尸企业”清理工作,促进企业降本提质增效,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图5:南京法院清理“僵尸企业”占比情况
(五)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类型日益多元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受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影响,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类型呈多元发展趋势。从行业分布来看,破产企业主要集中在产能过剩或技术落后的行业,如船舶、轻纺、建筑安装、化工等,占比60.92%。此外,还涉及信托、期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科技创新型企业。由于宏观调控政策及企业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进入破产及强制清算程序的房地产企业有70家。
图6:破产类企业行业比例图
从规模上看,中小微企业和“三高两低”企业(“三高两低”企业指污染物排放高、安全生产风险高、能耗高、附加值低、技术水平低的企业)逐渐成为市场退出主流。2017年以来,南京法院审理的破产类案件中涉及大型企业的有99件,占比13.86%;涉及中小微企业的有615件,占比86.14%。
图7:南京地区破产类企业规模情况
(六)破产审判品牌效应不断扩大
南京法院充分借助专业化审判的优势,积极进行司法调研,不断打造精品案例,破产审判影响力不断扩大,实现了破产审判领域数个“首创”。妥善审结首例退市央企重整成功后重新上市案、首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重整并行案、全市首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全市首例“执转破”破产清算案。率先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率先建立合理的破产审判绩效考评机制,率先制定《关于破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处置的工作指引》,在全省率先制定《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法院结合疫情防控与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制定《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就如何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破产审判工作提出9项司法举措。首创设立管理人协会和援助基金会并行的管理人行业自治“两会”模式。3件案件入选全国十大案件及破产典型案例,6件案件入选全省法院破产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首个破产重整案例。南京破产审判经验先后14次被最高法院、省法院刊发推广,《法制日报》《南京日报》等媒体进行专题报道。15篇论文发表于《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核心期刊,23篇论文荣获国家级、省级表彰,相关案例分别荣获全国法院优秀案例评析一等奖,全省法院“金法槌”特等奖、一等奖。南京法院破产法官多次应邀参加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起草论证、破产法修订完善的研讨,为国家法官学院破产审判培训班授课,为完善破产立法、优化破产司法贡献“南京法院智慧”。
二、南京法院破产审判主要做法
随着破产案件的大幅增长以及破产企业的日益多元,南京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重要作用,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办理破产”指标,在“提质效、增效益、降成本”上下功夫,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破产审判质效
1.建立繁简分流机制,实现破产审判全面提速。2017年10月,市法院制定《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率先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立足“案件分类、程序分流”,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将破产案件区分为简易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适用相应的审理规则、选任相应管理人,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在此基础上,南京法院不断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2019年,南京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破产案件90件,同比增长139.39%,占实体审结案件数的36.29%,其中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49件,同比增长157.89%。
图8:南京法院破产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情况
2.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国有“僵尸企业”快速出清。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市法院多次与相关国资集团就国有低效劣势企业出清进行专题座谈,针对职工安置、账册整理、风险排查及企业分批处置等前期准备工作提出指导建议。按照“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集中+简化”模式,在法律框架内简化程序环节,加快审理进度,稳妥有序地集中处理“僵尸企业”出清。2017年以来,南京法院共处置国有“僵尸企业”213家,完成一家被列入国务院清理名单的重点企业清理。
(二)加强信息化应用,降低破产成本
南京法院结合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多措并举,大幅降低破产成本,有效提升审理效率,破产成本占比从22%下降至11%。
1.依托网络平台,降低程序成本。充分发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平台面向全社会的辐射作用,通过平台进行网上送达,发布破产申请、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等系列公告,提高破产审判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市场化程度,做到全程公开、步步留痕,同时有效缩短办理时间,节约破产程序费用,公告费用占破产成本几乎为零。
2.推动网拍高效处置资产,降低处置成本。在资产处置阶段,依托网络平台资源优势,确立以网拍为主要方式的市场化处置手段,降低了资产处置的成本,保证了资产变价过程的公开透明,提高了资产处置的回收率。2019年推动管理人自主挂拍后,成效尤为明显。在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最终土地厂房网拍处置成交价较起拍价溢价率达240%。2017年以来,南京法院通过淘宝网等网拍平台处置破产财产金额15.3亿元,平均溢价率达31.13%。
图9:网拍处置破产财产金额(万元)
图10:网拍处置破产财产平均溢价率
3.多措并举,降低债权人会议召开成本。一方面,率先推行便利的非现场表决方式。将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议事规则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备议案,对于会后仍有个别事项需债权人表决的,管理人根据闭会期间议事规则,通过邮寄或微信等方式发送给债权人进行非现场表决,大大节约各方当事人的时间及成本。另一方面,利用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互联网让债权人便捷地参加会议,保障全体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降低债权人会议召开成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召开多次网络债权人会议,合议庭、管理人、债权人同步通过视频连线,债权人经网络视频确认身份后参会并进行表决,确保会议程序合法有效。其中某8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线上听证的当事人达30余人,分布在全国五省一市,在5个多小时的听证中,各方在线发表意见,对40余份证据展开证据交换与质证,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坚持因企施策,探索多种企业挽救模式
南京法院坚持最大限度发挥破产挽救制度在企业债务负担化解、产业层次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尽可能维护企业经营价值和资产完整性,提高债权回收率,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帮助困境企业实现重生。
1.探索债务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并行的重整模式。市法院审理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在实施重整过程中同步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开创了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先河,成为我国首例上市公司同步实施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案件。在重整中探索与重组双线并进,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纳入重整计划草案作为经营方案的重要组成,同时注入优质资产,调整企业经营结构,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恢复造血功能,争取企业施救的宝贵时机,避免退市风险。同时,首次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启动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有效实现了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
2.发挥预重整效率优势,提升企业重整效果。率先尝试“部分预重整”模式推进破产重整程序。市法院审理的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不仅是我国首例央企退市重整案,也是A股史上退市后重新上市的第一例。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先期以会议纪要形式将重整计划框架性内容予以固定,并作为申请材料提交法院审查。法院通过召开听证会并按照债权分类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征求各组别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中获高票通过。该案充分发挥了预重整的效率优势,在重整程序内通过简化工作环节和流程,仅用四个月零十天审结,重整成功后该公司于2019年1月8日重新上市。
市法院审理的南京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我市首例采用程序内预重整方式重整成功的案件。在破产清算情况下,该公司财产尚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全体债权人清偿比例为零,职工债权更无法获得保障。经管理人调查,该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专业资质,法院指导管理人开展意向投资人招募、拟订预重整方案及债权人预表决等预重整工作,在大部分债权人同意转入重整程序及预重整方案的情况下及时转入重整程序,并最终重整成功,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也获得一定比例的清偿。
3.规范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形成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程序规范和适用标准,对于存在资产高度混同且具有拯救价值的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市法院审理的全市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1+5”合并重整案,先通过程序合并,指定相同管理人进行清产核资,指定专业机构对关联企业进行审计,全面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审计机构、管理人各方意见,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有效整合各成员企业的优质资源,对投资、偿债、经营等进行集约化安排。
市法院通过审理某两家食品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复议案件,对实质合并审理提出规范要求。强调在审理中应做好程序公开,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组织听证,并按照规定发布相关公告;明确实质合并适用的综合标准,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有关法人人格否认的判决仅具有个案约束力,不能仅据此直接认定可适用实质合并。
4.运用出售式重整,挖掘和保留营运价值。探索通过采取“保壳”重整,使原企业存续,同时将企业其他资产变价处置以清偿债务的“出售式重整”模式。市法院审理的某8家企业合并破产案中,债权人起初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发现部分企业具有某领域和行业的市场准入资质等稀缺性资源,具备重整条件及价值,引导当事人申请将仍有营运价值的企业转入重整,其他无价值的企业则继续清算。该模式保留了以企业存续为前提的经营资质、品牌声誉等资源,引入战略投资者,恢复生产经营;同时将其他资产整体打包处置,所得对价及原企业债务均纳入其他关联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进行清偿,有效挖掘和保留了企业的营运价值。
5.通过重整式清算,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针对破产企业资产的特点,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引入重整思维,通过招募投资人、整体出售等方式推进资产变现,实现破产企业资产的有效利用。市法院审理的某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厂房内还有5条完整的生产线和1000余台机器设备。鉴于破产企业的资产及区位特点,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关注资产处置的综合效益,保留公司的生产线等优质资源推动有效生产,同时加大在公司所处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宣传力度,引导意向投资人参与竞拍。最终将其厂房及生产设备整体拍卖,成交价较起拍价溢价68.15%,实现了破产企业资产效益的最大化。
6.以效益为指引,规范重整案件审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市法院于2020年1月出台《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从重整的申请、审查、受理到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执行、监督等进一步予以规范,引导预重整、关联实质合并重整等多种重整模式运用,提出对重整效能的实践转化进行评价。该指引是全省首个重整审判指引,着眼于提升困境企业挽救成效,尤其是对近年来已被实践证明具有重要价值的预重整制度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了预重整适格债务人主体、程序启动、管理人指定、信息披露、预表决效力等问题,为提高重整成功率、进一步促进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按照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市法院于2017年4月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提升了破产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和人员稳定性,推动破产审判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批复同意在市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2020年5月,市委编办批复同意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更名为南京破产法庭。南京破产法庭的成立将进一步增强破产审判力量,推进南京地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
此外,市法院率先建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精神的破产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客观反映破产审判工作量,激发办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区分申请审查类案件与实体审理类案件,对于申请审查类案件比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确定折算比例,对于实体审理类案件根据繁简分流机制在案件分类基础上实行考核分等,分别设置不同折算系数。建立合理的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评价管理制度,将长期未结破产类案件纳入专项统计和通报,严控未结案件增量。通过推行基层法官及助理定期挂职轮训等方式,提高基层法院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五)完善外部保障机制,形成府院联动合力
1.率先建立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破产是一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发挥主体作用,通过府院联动形成合力,推动破产所涉职工安置、工商注销、税费减免、企业信用修复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2019年8月,在市法院与市发改委的共同推动下,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首个市级层面的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目前全市各区均已建立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府院联动机制的全面落地标志着破产审判的全面升级,为破产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全市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凝聚集体智慧。
2.有效破解破产涉税难题。破产涉税处理是长期以来困扰破产审判的突出问题,在市法院审理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破产涉税问题尤为集中,市法院就此与市税务局多次沟通,在有效解决个案问题基础上,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确立了与税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与市税务局联合制定《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就税收债权的申报、税务注销、非正常户解除、房产定向询价机制以及强制清算程序的适用等涉税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在破产涉税领域取得“破冰”性进展,形成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合力,该机制被评为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正面案例。自办法施行以来,全市已完成210户破产企业的税收债权申报,合计金额达3.46亿元,办理税务注销24户,有10家破产企业解除了非正常户状态,破产企业申请并开具发票10796份,开票金额3.92亿元。依托联席会议机制,前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案得以顺利清洁,并入选全省法院破产典型案例。市法院审理的某造纸印刷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在财产处置分配阶段与税务部门有效对接,依法核定征收税款,在确保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实现了职工债权的全额清偿。
(六)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人自治与保障机制
1.率先建立管理人“两会”并行模式。2017年12月,在全国首创设立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同时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两会的同时成立,形成了协会负责业务培训、基金会负责破产援助基金管理使用的新模式,开创了破产管理人资金援助和行业管理既独立运行又相辅相成的“南京模式”。自基金会成立以来,累计向133件案件管理人发放援助基金443.08万元,有效发挥了援助基金保障作用。“两会”并行模式将行业自律管理与监督保障统一纳入管理人行业自治范畴,有效规范了管理人行业自治组织的运行,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专门进行专题调研,工作经验被上级法院推广。
2.加强对管理人履职监督指导。通过定期工作汇报、“一案一表”等方式,对管理人履职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并在结案后根据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的重要依据。通过共同培训、共同交流的方式,市法院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全市破产审判及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班,加强管理人业务培训,提升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3.积极推动破产管理人增补工作。由于破产类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原管理人数量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高效审理破产类案件,进一步充实管理人队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精神,市法院有序开展管理人增补工作,择优增补入册30家管理人,首次有中介机构以律师事务所与税务师事务所的固定联合管理人形式入册,管理人类型更加丰富。目前,南京地区在册管理人机构共有50家。
三、加强破产审判的后续举措
为有效缓解当前破产审判存在的诸多供需不平衡,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下一步,南京法院将以南京破产法庭成立为契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新100条》有关“办理破产”的要求,对标对表国内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有效发挥破产挽救机制作用,为南京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示范城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继续落实破产审判繁简分流机制,做好案件识别分类、加快案件清理效率,推动破产案件高效审结。针对三无企业、国有低效劣势企业等案件,在法律框架内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快审快结;对于普通破产案件,依法对审理程序进行适当简化,规范高效审结案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做好研究预判,加强在重大维稳隐患、破产重整等方面的机制协调,做到繁案精审。继续推进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工作,从主审法官与管理人两方面进行规范,形成合力,实现破产案件收案与结案动态平衡。
(二)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以南京破产法庭、南京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揭牌为契机,发挥南京破产审判“一庭三会”模式的优势,持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继续重视破产审判调研,加强破产业务培训。近年来,破产审判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对破产审判法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积极进行院校合作,鼓励破产法律人与法学人将实务与理论相结合,针对新问题加强探索、积极调研,形成调研成果。定期组织全市破产审判条线的业务培训,加强对最新理论的学习和对疑难问题的讲解,尽可能提升条线专业化水平,满足破产审判的需要。
(三)进一步发挥破产挽救功能
“回收率”是“办理破产”的重要指标之一,“破产程序的结果”即债务人企业是否会继续经营对回收率的影响最大。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六稳”“六保”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提高“办理破产”水平,南京法院将高度重视破产挽救机制作用,进一步发挥破产程序企业救治功能,努力维持企业营运价值。完善破产重整、和解识别机制,注意区分债务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企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引导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推动建立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破产企业多存在拖欠税款、经营异常、贷款逾期等信用问题,被纳入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的黑名单。如不能及时做好信用修复,将会导致重整企业后续经营活动中无法贷款、参加招投标、无法正常使用银行账户等问题,严重影响企业重整的后续经营和健康发展,降低重整案件的适用率和成功率。依托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推动企业信用重建。
(四)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机制
在企业破产处置市级协调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加大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推动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推动企业破产综合处置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确保破产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尤其是加强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在管理人调查、接管、处置破产财产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上取得突破。同时,在2019年市法院、市税务局共同建立的联席会议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使联席会议常态化,重点解决破产重整涉税处理等破产涉税领域难题,促进各方达成共识,为破产税收法治的完善提供南京经验。
(五)进一步完善管理人考核与保障制度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成本、债权人权益保护。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动态管理和综合考核工作机制,强化管理人履职监督和评价。指导管理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推动建立管理人协会行业评价机制,发挥管理人协会在加强管理人培训、规范管理人执业、强化管理人监督、激励管理人履职等方面的行业自治功能。
(六)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持续快速发展阶段,相对而言,企业破产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充分。为构建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南京法院将积极应对破产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开展个人破产、跨境破产、预重整等制度机制创新,为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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